1.招标条件 | |||||||||||||||
本招标项目 贵州苗岭山脉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黔东南州)二标段 已由 贵州省财政厅 以 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度中央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的通知黔财资环【2022】87号批准建设, 招标人(项目业主)为黔东南州自然资源局, 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 ,出资比例为政府投资297210400元 百分比100.0非政府投资:0元 百分比0.0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2.1 建设地点:贵州省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 | |||||||||||||||
2.2 建设规模:贵州省苗岭山脉(黔东南州)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治理面积599.1公顷。项目涵盖岑巩县、丹寨县、黄平县、剑河县、锦屏县、凯里市、雷山县、黎平县、麻江县、榕江县、施秉县、台江县、天柱县、镇远县等14个市(县),项目内容包含重安江流域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清水江中游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都柳江中游矿山生态修复工程、舞阳河流域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雷公山周边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等5个生态修复工程 | |||||||||||||||
2.3 合同估算价:49920000元。 | |||||||||||||||
2.4 计划工期:270天 。 | |||||||||||||||
2.5 标段划分:贵州苗岭山脉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黔东南州)二标段。 | |||||||||||||||
2.6 招标范围:贵州苗岭山脉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黔东南州)二标段施工:黔东南州苗岭山脉历史遗留废弃矿山(丹寨县、剑河县、锦屏县、雷山县、黎平县、榕江县、台江县、天柱县等8个县(市)),工程量清单所示范围 |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需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甲级资质、/业绩,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或矿业工程专业专业 贰级及以上,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 |||||||||||||||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牵头人。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 家,联合体资质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由两家及以上投标单位联合投标的,须在联合体协议书中明确各自所承担的施工范围和施工内容及相应责任。并根据各自所承担的施工范围和施工内容及责任,提供相应的施工资质;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投标均将被否决; (4)联合体投标的获取招标文件时需要牵头单位及各组成成员同时录入信息。。 | |||||||||||||||
3.3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项目上述标段中的1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1 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 |||||||||||||||
4.招标文件的获取 | |||||||||||||||
4.1 凡有意投标者,请于2023年11月04日 00时00分至2023年11月24日 13时20分,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省/市中心)网上获取(黔东南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http://117.187.102.28:8091/TPBidder) 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 |||||||||||||||
4.2 招标文件、图纸或技术资料每套售价 0 元,售后不退。 | |||||||||||||||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 |||||||||||||||
5.1 投标文件上传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24日 13时20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 (黔东南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http://117.187.102.28:8091/TPBidder)上传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 |||||||||||||||
5.2 本项目是不见面开标。 | |||||||||||||||
5.3 逾期系统自动关闭,停止受理投标文件。 | |||||||||||||||
6.发布公告的媒介 | |||||||||||||||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贵州省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黔东南)(http://ggzyzy.qdn.gov.cn)上发布。 | |||||||||||||||
7.其他 | |||||||||||||||
其他补充说明:网上公告模板无法修改,具体内容以下载的招标文件公告为准 | |||||||||||||||
8.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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