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步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吉药采办发〔****〕4号)要求,为进*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开展****年度吉林省药品增补挂网项目,具体要求如下:
(*)申报范围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依法取得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具备上市资格且未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网的药品(本次药品集中采购通过限价挂网的方式进行,申报药品需获得国家药品分类与代码)。
(*)不在本次申报范围的药品
1.国家及省级部门公布的短缺药品、妇儿专科及急抢救药品、国家谈判药品(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协议期内)仿制药、国家谈判药品(竞价)目录同通用名同剂型药品按照现有规定每月1-**日按日常流程挂网。麻醉 药品、*类精神药品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在申报范围内。
2.中药配方颗粒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3.按照《吉林省挂网药品日常信息变更办事流程(试行)》(吉公资发〔****〕**号)申请暂停或未按照国家医保局“*同**治理”要求进行**联动等情形的药品,自暂停之日起未满足*年的,不得参与申报。
4.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申报企业被列入当前《全国医药**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被评定为“特别严重”失信等级的,不得参加本次项目。
参加本次项目的申报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年6月7日—****年6月**日。
(*)用户名密码申领和新增药品目录
参加本次申报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如申请账号或新增药品目录的,请相关企业将账号或药品目录申请材料于6月**日**时前发送至*********@***.***电子邮箱。账号申请及新增药品目录的申请材料详见通知--《吉林省挂网药品日常信息变更办事流程(试行)》(吉公资发〔****〕**号)。上述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后扫描为***版本,发送的邮件名称按以下格式书写“按照实际办理事项(申请账号/新增药品目录)-企业名称”。已经通过系统注册并领取用户名的企业,不需要重复申领。
(*)投标企业和药品资质更新维护
企业须于6月**日**时前在***********官方网站,通过“药品系统登录”进入“药品分类采购系统—基础数据库系统” 维护企业信息、药品信息以及《医药企业**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详见官方网站服务指南下载专区),并将相关信息提交。已经完成信息维护并审核通过的药品,有信息更新的,需进入“药品分类采购系统—招标系统”勾选投标后维护;无信息更新的,不需要重新维护。
(*)投标药品申报
申报企业需在6月**日**时前,进入招标系统选择项目名称“****年度吉林省药品增补挂网项目”,点击企业投标,将所申报挂网的药品进行勾选投标,然后对每个药品逐个进行**上报(填报**时,申报企业资质和申报药品资质均需审核通过,资质审核不通过的则不能进行报价。),未上报**视为不参与挂网(详见操作手册)。
(*)投标企业和药品资质要求
1.同*企业只能授权*个被授权人参与本次药品集中采购项目,被授权人应为本单位的正式职工。企业应上传被授权人是本单位正式员工的证明或被授权人在本单位近期的社保缴费证明。
2.企业上传的企业和产品资质材料均需在有效期内,并提供药品检验报告有效期为****年6月7日后的药品检验报告。
3.企业网上填报信息必须真实、有效。上传的电子图片的材料应加盖企业公章(鲜章)。如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名或印章”的材料,必须签名或加盖印章。如企业上传的资质图片是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原件,可不加盖企业公章(鲜章)。
4.企业应对填报和上传的相关资质的真实性负责。如上传的电子图片资料涉嫌故意造假,不符合审核标准故意上传骗取获得挂网资格的,故意漏报、错报、瞒报**或恶意申诉、质疑等,*经查实,中心将按照“吉林省医药**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要求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国家和省级相关部门。
5.如果上传电子图片是非中文材料,还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内容应包括中文翻译件与原文*致的字样。
6.上传的电子图片资料必须清晰可辨。相关重要信息无法辨别或辨别不清的视为资料审核不合格。
1.参与本次申报的药品,应满足全国*个省份及以上挂网交易(包括广东、福建、重庆),企业应将全国所有省级中标(挂网)**由低到高排序(**相同的省份也应该进行排序),选择前*个最低**省份的中标(挂网)**(含准入价、入市价、医保支付限价、红线价、备案价、各地梯度降价等限价结果)进行填报(企业填报**时应上传时间为****年6月7日至**日期间的药品**相关证明)。按照填报的全国省级最低中标(挂网)**与国家医保局监测**比较取低值作为限价。
2.所有投标药品以该药品最小制剂单位填报**。最小制剂单位以系统中企业填报的最小制剂单位为准,同*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相同)在同*省份,有多个包装中标的,应分别折算成最小制剂**(制剂**=包装**/包装数量),取最低的制剂**作为该药品在该省的中标制剂**(制剂**保留*位小数,*舍*入。)。
3.企业申报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规格的药品,按照联动全国最低中标(挂网)**后的规格作为代表品,进行差比后申报**。如吉林省现行交易药品有多个规格的,按照差比后最低**的规格作为代表品,差比后进行申报。
4.除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的药品、各省或省际联盟开展的带量采购的药品外,不同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的药品,通过质量和疗效*致性评价的药品**不高于参比制剂(原研)药品**;未通过质量和疗效*致性评价的药品**不高于参比制剂(原研)和通过质量和疗效*致性评价的药品**。通过质量和疗效*致性评价的药品、参比制剂(原研)药品。原则上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年第**号)注册管理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的通告》的药品为准。
5.如化学药品,同质量层次、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不同厂家药品挂网**悬殊的;生物制剂产品,同质量层次、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相同适应症、不同厂家药品挂网**悬殊的;中成药,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相同,不同厂家药品**悬殊的,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国家医保局相关政策将组织专家进行撮合谈判。
已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限价挂网药品,遇外省**(省级中标或挂网**)低于我省挂网**,企业承诺在 ** 日内在我省平台申报自主降价。拒不调整**的按照医药**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相关规定处理。如遇国家或省级政策调整,则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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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简化企业办事流程,优化营商环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流程电子化申报,无须现场递交资料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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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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