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衡山县长江风电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4年6月**日—***4年7月1日(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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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衡阳市蒸湘区常胜西路**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序号 | 项目文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1 | 衡环发【****】**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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