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专用汽车、特种汽车、新能源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环卫设备、环卫车辆、消防车、餐厨垃圾车、医疗救护车、医疗专用辆制造、销售、售后服务;保洁服务;垃圾收运转运服务;垃圾分类处理服务;市政环卫、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污水处理净化改善服务(以上经营项目均不含国家限制、禁止及需取得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