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为总公司接洽以下业务:乙级水利、水电工程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工程设计;乙级水利行业岩土工程勘察、测量;乙级水利行业工程总承包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乙级电力行业水利发电及变电工程;丙级电力行业送变电工程;丁级电力行业建筑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乙级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乙级工程控制、地形、线路、水利工程测量。(以上经营范围。须持行政许可证经营))